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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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诉:1、挪用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的本单位资金金额,且超过三个月没有还的;2、挪用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并且用来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五千元到二万元以上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并且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扒窃、盗窃三次以上、携带凶器盗窃来说,盗窃金额不是唯一衡量是否立案的标准。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广州市的警务人员就可以进行盗窃罪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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