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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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装修物的处理: 1、未形成附合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享有或者由承租人拆除; 2、已形成附合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装修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原则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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