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的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费用。对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 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4、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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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通常是为了满足收养人没有子女而渴望收养子女的愿望,组建完整的家庭。但是,收养即使具有这样的目的,也必须依照收养的法律要求进行。收养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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