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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完成各项内容,取得文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的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内容:完成约定内容;有技术档案与施工资料;有相关报告;有质量合格文件;有工程保修书。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很强,且大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工程竣工后使用前进行验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工程验收后不出验收报告的情形。作为承包单位来讲,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组织竣工验收的时候,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前往参与竣工验收会,在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上签字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发包人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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