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可以就伤后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向肇事方索赔,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构成伤残,其因残疾造成的生活上需要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也应由肇事方来支付。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大体由五方面决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详细内容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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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有以下这些赔偿: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营养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误工费; 7、造成残疾的,还有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8、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实赔偿标准,可以请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赔偿费用可以根据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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