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征收依据。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列举了六种:(1)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和间隔要求,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要求的;(4)非婚生育的;(5)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6)违法收养子女的。 二、计征方法及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以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社会抚养费按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 (一)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征收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 (二)不够间隔,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征收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 (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征收基数的2-5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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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的规定有: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定有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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