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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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其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即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合法的,应优先适用约定。同居当事人间无约定并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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