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5条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 拘留的期限较短,在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的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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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主要条件有以下几种: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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