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的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权制度中易引发争议的是机动车在盗抢期间发生肇事的致害人是谁,也即此时保险公司应向谁去追偿,是失主还是盗抢分子或车辆的实际驾驶人?首先,肯定不能向失主追偿。因为失主除本身即是受害人之外,其并不实际控制车辆,事故的发生与失主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失主因保管不善发生的盗抢事件视为失主的过错,故失主不是被追偿的责任主体。其次,盗抢分子当然是被追偿的可能主体,但事故发生时的驾车人并不一定是盗抢者,此时盗抢案可能并未侦破。第三,当盗抢分子与实际驾车人不同一时,实际驾车人是当然的被追偿对象。此时的实际驾车人即便不是盗抢分子,也不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如果该实际驾驶人系有偿取得该车,则在现行机动车准物权制度下的车辆交易过户规则下,受让人也不属于合法的物权取得人;如果是无偿取得,如捡拾、受赠等情形下,则更不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可见,这里的致害人只能是实际驾车人或使用人(当然包括已查明的盗抢分子),不可能是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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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所以,车主应该及时缴纳交强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
1、明确所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 2、带上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及对方的车到保险公司; 3、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进行定损; 4、进行车辆修理,修理完毕后拿事故证明进行相关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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