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委托丙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是各自相对合同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后,乙方在与丙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是甲方委托,那么丙方只针对乙方承担责任,(不包括后来在谈论中知道的是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情况)丙方就有权留置财产,与乙方欠丙方的债务充抵;如果乙方在与丙方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告知(或者在该委托合同中明确告知)该业务是由甲方委托办理,那么丙方就无权扣留甲方的款项,并应当无条件将该款项退还给乙方; 2、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那么丙方将该款项退还乙方以后,由于乙方以前欠丙方的钱款,那么就应当按照其他程序进行追索,例如到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丙方的欠款; 3、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或者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丙方的话,那么甲方的损失应当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之相对性,甲方向乙方要求返还该款项; 4、建议协商解决该问题,不要将该问题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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