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本罪被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在立法者看来,毒品犯罪属于非经济性犯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亦非财产权益。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残害公众身体健康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打击贩卖毒品行为并非因其“牟利性”,而是因其将毒品进行商品化交易导致毒品扩散,从而危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以及公众身体健康。因此,只要毒品交易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了公众健康,就应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至于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因素,但不应成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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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或者说不可查证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不可求证性的特点,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状态,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其进行贩卖毒品的前提或是后续状态。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持有毒品行为状态,是独立存在的,不是贩卖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状态,所持有的毒品与贩卖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也没有可以证明的关系。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联系: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 2、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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