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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3)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6)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7)因未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因车辆装载物掉落或遗洒导致交通事故的; (9)机动车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行人或者车辆的; (10)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导致事故的; (13)非机动车逆行导致机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14)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越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驾驶员属于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应该负全责。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倒车尾撞后车的、溜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2、逆向行驶的、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3、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不按规定超车的、不按规定掉头的、不按规定会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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