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其亲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更改(恢复)不受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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