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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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的,可以取保候审。
盗窃的数额、次数、场所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具体说明如下: 一、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入室盗窃的,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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