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补救; (2)行政补偿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对无义务的特定人所作出的特别牺牲而给予的补偿,作为遭受损害的相对人并没有特别的义务要承受这一负担; (3)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财产上的补偿; (4)行政补偿一般为事前补偿,除紧急情况外,行政补偿一般发生在行政行为之前,通过事先确定补偿的条件、标准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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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
行政的特征包括:第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第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第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第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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