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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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驾驶证被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暂扣驾驶证来作进一步的调查,暂扣期限一般为30日,重大事故案件可以延长30日。如果事故比较简单,已经处理完毕,交警会返还驾驶证。但驾驶证上仍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处理完毕才可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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