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家属会见被拘留人不需要申请,但要持本人身体证件并在拘留所规定会见的日期方可按规定会见。具体会见要求请向执行的拘留所咨询。《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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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期间,不可以会见家属。但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律师来进行会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行政拘留能见家属的。 行政拘留期间,家属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进去探望。此外,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与家属朋友通信的,是需要经过拘留决定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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