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销毁相关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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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该派出所已经按要求实行了四队一室(案件侦办大队、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交管巡防大队、警务综合大队、执法执纪办公室),派出所就有权对辖区内的交通秩序进行管理,对于辖区内的交通事故,有权进行处理,包括拖车。如果该派出所还没有被授权管理交通,则无权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拖离现场,依法应由辖区交警部门处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权。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没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和破案权。对于刑事案件,派出所应上报立案,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属于刑事案件的,应该在侦查确定证据之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派出所在里面起到的是接警并上报的职责。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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