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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自首和立功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 (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第一,自首是指犯罪之后,自动投案,然后真实供述罪行。对于自首的人,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不用处罚。第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罪行,经查证是真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的线索,使得案件可以侦破的,有立功表现的人也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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