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需要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取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故这些项目探矿权也要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取得: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 采取申请获得时,根据项目的不同要向不同的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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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一个是勘查一个是开采,其性质有所不同。
有探矿权的并不能采矿的。根据法律规定,拥有探矿权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但需拥有探矿权优先申办采矿权的条件: (一)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 (二)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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