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因经济待遇问题引发对公司不满,出于报复心理破坏公司计算机软件程序,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行为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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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司法解释如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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