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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有期限。具体期限是几年视情况而定: 1.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是两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也就是一共三年至五年。 3.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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