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以其外部形状、性质、存在情形等证明案件,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尤为广泛。物证可能被伪造,又容易与疑似的物品相混淆,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不易判明,因此,对物证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物证可以通过鉴定、辨认等方法进行,并应联系案件其他证据分析对照(见司法鉴定、刑事技术、痕迹检验、司法物理检验、司法化学检验、法医学物证检验)。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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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执行。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中担任证人的法定条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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