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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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走私5-25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或10-50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数额达到20-100万元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 2、走私不满10件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或10-50件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等重点保护物品的。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立案标准有: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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