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职工交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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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员工入职30天之内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缴纳的,员工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单位要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样定义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植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的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为你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关于住房公积金,虽然也要求单位缴纳,但没有社保严格,员工投诉也只能给住房公积金机构投诉,力度不大。
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会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其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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