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需要确定履行的方式。这有同时履行,先后履行等方式。履行的先后可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违约一方认为金额过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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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是为了保护按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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