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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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份额的,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加名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女方自然也成为所有权人。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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