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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院送达离婚公告送达怎么做法律文书

2022-06-11 16: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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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11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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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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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或其他相关代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送达完成的要件。本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字,虽然因此直接送达尚未完成。《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只有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才能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在直接送达中,只有受送达人直接签收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签收才能视为送达完成,拍照记录送达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完成的要件。实际上,拍照、录像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是出现在《民诉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的情形之下的,而且是在无法邀请有请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或者上述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下,在把诉讼文书留置的同时,采用拍照、录像记录整个过程,才能视为送达完成。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第二、留置送达要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点,且该“住所”不宜作扩大解释。《民诉法》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规定将留置送达的场所严格限定为“住所”。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新的解释之前,留置送达的地点以住所为限,不宜扩大“住所”的内涵和外延。住所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并不是同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混同,此外,也不得以所在单位等其他场所或者受送达人实际所在地作为留置送达的地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在公民的非住所地或者法人的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留置送达,本身就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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