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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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普通买家不能以普通的注意力区分,则属于类似的商标。一般买家包括最终的消费者中间商,但不包括有特殊利益的鉴赏家。如果一些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公众中有较高的认可,以及具有较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功能,那么就要先认定两种商标本身是否相似。
商标是否近似,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判断原则。是否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比对商标的整体也要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整体与细节要同时注意到。另外,应当将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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