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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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要作以下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一般指的是夫妻双方因感情存在问题,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连续不间断的分居满两年及以上的感情状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的取得: 1、租住在外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要对方承认,最好有律师等人的见证;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以及邮寄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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