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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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事故后,患者可先于医院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后应当制作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双方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发生医疗事故,医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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