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是自己责任的规则,在对此进行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中的具体规定,将其规定为: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为自己负责,就是要行为人应该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起责任。 第二就是替代规则的规则,对此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承担替代责任的,其责任人就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负责的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经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行为人进行追偿。 第三就是连带责任,在对此进行确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将其规定为: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人请求其承担起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但是其赔偿总额不可以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对于已经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利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第四就是按份责任的规则确定。对此可以直接规定为,在多个加害人应该按照其行为来进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请求。 第五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确定,对此可以确定为如果一个损害事件造成了多个赔偿请求,其中多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那么受害人就只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一个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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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目前已经时效,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指侵权的成立必须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前提之一,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即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判例),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和准则,也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依据。但它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因此,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仍是学者们的任务。 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对侵权行为的要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te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一般热心于后者,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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