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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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契税是按评估价计算和交纳,。实际成交价格不作数的。rn过户住房需要交纳千分之六的住房评估费用,依据评估公司给的评估价格,双方过户时计算税费。rn比如你把一套100万的住房,卖给你的朋友只收取一元钱,那么过户计算税费是以100万计算,不是按一元钱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包括,成交价格、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例如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容器的费用、卖方间接获得的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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