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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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感情出现破裂,收集的证据有:书面证据与其他能够证明生活作风的材料;悔过书、伤残报告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证人证言;分居期间的协议;一方失踪的证明;其他有关感情破裂的证明。
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包括短信、电子邮件等。与其他证据相比,婚姻关系破裂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尤其是当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有婚外情时。利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已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电子邮件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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