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职工交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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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录用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和为其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要每月及时足额给职工缴纳公积金。
单位必须向员工缴纳公积金。未依法向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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