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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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后子女继承房产的办法:第一步,按照遗赠抚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位。然后,按照同一顺位继承人份额相等为原则,继承人约定、法律规定为补充,对具体份额予以分割。且房产不宜分割的,可由当事人采取补偿、竞价、拍卖等手段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如下: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及父母,继承权平等,故独生子女可能不能继承父母全部房产;遗嘱继承,立子女继承遗产的,可全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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