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规划编制职责或者对规划实施监管不力、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二)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泄露供电企业、用电人商业秘密的;(六)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供用电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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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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