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 一、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逝世时,其丧葬费标准以1000元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即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三分之一;1周岁以下者不给。 三、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四、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逝世后的丧葬费,凡是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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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一般抚恤金标准,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补足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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