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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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按以下原则分配遗产: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物尽其用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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