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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没有房产证但属于合法建筑的,仍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政策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记录内容。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 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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