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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履行行政判决

2022-05-08 18: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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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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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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