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在我国指的是犯罪记录,被行政处罚(包括行政罚款)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但也没有太大影响。《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罚案卷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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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记录档案,被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不存在案底问题,仅留有行政处罚记录。 对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由当地执法机构对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对刑事处罚的犯罪档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对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方可对外提供。案底长期保存,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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