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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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属于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处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企业、学校等普通单位。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是当地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单位为司法局。
不是生活中的每件事都可以公证。我国法律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公证机构应当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收养; 7、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是否有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证据保全; 10、文件的签字、盖章、日期、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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