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到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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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办理离婚需要到男女当事人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是长春本地户口长春当地民政局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手续办理流程为: 1、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2、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免冠照片到当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递交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离婚相关材料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离婚,给予离婚证。
朝阳区离婚证办理地点是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需要带上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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