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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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比较笼统,现在法律进行了明确,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3、离婚纠纷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对于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钱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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