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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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若是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若是协商不成,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一方婚前买房,婚内共同还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这样处理:1、房屋是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房产归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然后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房屋是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由双方确定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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