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一)查找、辨认有关人员;(二)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三)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五)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六)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八)其他事项。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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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涉外刑事案件归中国司法机构管辖并且适用中国的法律。若确定该案件有犯罪事实并且在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则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报案,并由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负责。立案后由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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