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次要看是什么债权。顾名思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债权能否作为股东的出资额”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债权的范围太广泛,如果是涉及身份之债,那是必然不能出资的,必须要确切到何种债权,如果是股权倒是可以折价出资。且因为债权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不符合我国公司法,针对公司设立时的资金实缴原则,所以必须是可以进行折现的、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金钱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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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的限制有股东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信用等方式出资。但是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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