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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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量刑原则如下: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尚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基准刑30%以下可减少;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不同罪行,自首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不是因被告主动,而因亲友劝说自首,可减少基准30%以下。
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的,直接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刑40%;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但没有受到讯问,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直接投案自首,并可减少30%的基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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