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四年了,女方不同意把户口迁走,男方可以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和个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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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把户口迁走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处理。目前我国未明确规定离婚后是否将户口迁出,那么离婚后,女方不把户口迁走的,男方无法寻找相关法律的帮助,只能找对方进行协商,商量之后,女方同意迁走的,当事人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登记,实在不同意迁走的,可以找当地的相关部门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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